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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工资新算法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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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3-13 13:5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的劳动法出台,老总让我们弄个公式,现在已经把 自动判断8小时之外加班,星期六前4小时之外加班,还有星期日加班的公式弄好了,又遇到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判断一个星期中 (星期一至星期五) 请假1天的,星期天的计算公式按平时来,两天的,星期六的工资计算公式也按平时来,简单点说就是 车间里面会出现调休现象。麻烦高手帮忙做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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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8-3-14 08:24:43 | 只看该作者
帮帮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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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3-14 11:17:38 | 只看该作者
有点小麻烦诶,楼主是以周为单位的吗?
如果这个人请假三天呢?不是两个周末不够了?
还有,周六算4小时工作,调班又是按一整天的?有点不懂...
4#
发表于 2008-3-14 11:46:48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每周总工时不得超过40小时,按你的说法,你们却规定了每周44个小时。
5#
 楼主| 发表于 2008-3-14 11:53:48 | 只看该作者
新的劳动法是44小时啊,请假二天以上就算星期六星期天都上班,也就按平时的工资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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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3-14 11:56:29 | 只看该作者
我晕......44小时/周工时制都取消了几千年了
7#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08:22:11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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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3-18 10:36:25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

虽然这里不是HR或劳动法专业版,但我还是觉得有必要说明一下:

法律会随着时间而部分失效。

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是1992年实施的,现在已经是2008年了,订立法律当初的客观状况会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国家会不断出台一些法规规定之类的,这些规定会与原法相冲突,导致原法中的部分失效。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修改后〈规定〉底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5日工作周。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生产率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同时规定:“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之后又出台了法定假日的调整、带薪年休假等。

而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面更是有相当多的内容与《劳动法》冲突,而并没有任何人说《劳动法》要废止,所以《劳动法》事实上已是一部部分失效的法律。

我们要做的就是执行《劳动法》中仍然有效的部分。

附件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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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8-3-18 10:51:5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受教了啊 ,版主真的很牛,我也希望一个礼拜40个小时上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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