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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电子产品召回制立法 三包规定成历史

时间:2006-01-08 00:00 来源:《财经时报》 作者:李国训 阅读:
        质检总局正联合信产部、消协等部门,针对消费电子的众多投诉,制订一份名为《产品责任担保条例》的法律条例,将以责任担保的方式,促使企业对有缺陷的问题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元旦期间,搬进新家不久的王先生被一些事搞得心情“不爽”。

  他刚买的某品牌大屏幕平板电视出现严重的色彩偏差,在换了多台之后,故障依然存在。王认定这一批电视都存在同类问题,要求退货,却遭到了厂商的拒绝。厂商的理由很简单:王的要求不符合三包规定,消费电子产品目前在中国也没有“召回”一说。

  其实,像王先生这样的遭遇相当普遍。最近两年,包括惠普、IBM、戴尔等国际巨头,都发生了笔记本电脑出现瑕疵而必须全面回收或是主动进行检测的事件。但这些局部动作并不能反映整体水平。即使像索尼这样的巨头,也在“召回产品”问题上闪烁其词。

  但是,情况有望在2006年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透露,质检局正在联合信产部、消协等部门,针对消费电子的众多投诉,制订一份名为《产品责任担保条例》的法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一《条例》将以责任担保的方式,促使企业对有缺陷的问题产品实施主动召回。

  “召回”进入调研阶段

  “我们已经把《条例》列入了最新的立法计划,从2005年年底开始调研。”汪立昕在接受《财经时报》独家专访时透露:“今后由于设计工艺等原因造成的批量问题产品,消费电子的企业有义务主动召回。不然将承担法律责任。”

  早在2004年10月1日,中国就正式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迄今为止,其他行业还没有出现要求将问题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条例》一旦出台,则意味着消费电子领域将继汽车行业之后,成为第二个应用召回制度的行业。

  而更大的突破在于,《条例》将改写中国召回制度的定义。

  “以往说的召回都是针对安全性问题。但电子产品是功能缺陷,并非安全性问题,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汪立昕认为,像这样影响用户体验,而不会影响用户安全的“问题产品”,企业也同样有义务召回。

  “我认为企业责任担保是最好的方式,一旦推出‘问题产品’,则认定是企业违约,由企业主动召回产品。”汪立昕解释《条例》名称时认为,“叫什么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解决问题。”

  至于《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目前难以确定。

  这项立法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调研,这个阶段在2005年年底已经正式启动,其内容主要是对投诉较多的高科技产品问题加以收集、整理;第二阶段是分类分析,对投诉集中的产品所反映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问题加以概括,提炼;第三阶段是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同时,提出《条例》的细则;最后递交国务院审议。

  “《条例》是我2006年的重点工作内容。我对进展很乐观。”汪立昕说。

  “三包规定”过时

  质检局酝酿《条例》的背景,一方面是关于消费电子投诉的案件激增,另一方面,则是实施十年之久的“三包规定”存在种种漏洞和滞后之处,已无法应对新的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透露,目前消费电子类的投诉已呈上升趋势,几乎所有投诉都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其中每10件投诉就有一件与手机有关,每5件投诉都与电信服务相关,最近对平板电视的投诉也大幅增加。

  前几个月,索尼数码多款相机连续出现批量性的质量问题,也同样引起有关部门警惕。但令人苦恼的是,翻遍现行规定,却无法为这类问题商品找到解决依据。从1995年施行至今的“三包规定”已经难堪重任。

  2005年9月底,汪立昕曾在“三包规定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指出制订《条例》的必要性。他认为,“三包规定”正面临两个方面的致命“瓶颈”。

  首先,十年前,国内的电子产品基本以简单家电为主。“大屏幕电视当时还没有,手机不超过2000部,但现在手机已经有3亿部,电脑也普及了。从产品的复杂化和丰富程度来看,”三包规定“的内容都有很大局限性。

  其次,从法律层面看,“三包规定”属于规章的范畴,其权威性相对较低。目前正在酝酿的《条例》则属于法律条例,级别比“三包规定”高许多。

  通过立法,明确生产、消费、销售之间的责任,促使企业加强服务,是解决目前消费电子投诉上升的一个最佳方式。

  如果说,在国内没有相关法规时,召回不合格消费电子商品,考验的只是企业诚信。则《条例》出台后,企业将面临研发、生产、服务、财力等综合实力考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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